(2017)吉082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磊与罗大庆;郭艳秋;刘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罗大庆,郭艳秋,刘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099号原告:黄磊,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丽,女,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罗大庆,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郭艳秋,女,40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刘丰,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黄磊与被告罗大庆、郭艳秋、刘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黄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丽、被告刘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大庆、郭艳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欠款34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罗大庆、郭艳秋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8日,罗大庆、郭艳秋从黄磊处借款34500元,并由刘丰担保。约定2017年1月28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讼法院,请求三被告给付欠款。刘丰辩称,欠款属实,我是担保人,现在没有钱,故不同意偿还。罗大庆、郭艳秋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通榆县什花道乡襄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欠条一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刘丰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大庆、郭艳秋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磊欠款34500元。二、被告刘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罗大庆、郭艳秋、刘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