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薄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薄林,(假名:李媛媛),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8日被羁押,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军,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林及其辩护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薄林伙同马某(另案处理)为被害人王某、刘某代办中国银行信用卡,后冒用二被害人名下中国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及取现,共计人民币27948.02元。被告人薄林于2017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民警抓获,赃款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薄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马某、袁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所做辨认笔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账单查询,照片,视听资料,POS机交易凭条,刘某出具的报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张建军认为,被告人薄林到案后能积极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林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林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薄林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被告人薄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薄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薄林与本院(2017)京0101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被告人马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七千九百七十四元零四角三分,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一万九千九百七十三元零五角九分。三、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若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