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52号之一被执行人刘金云,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政府东街5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金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退赔山西乾润能源有限公司岚县通泰加气站人民币186500元。但被执行人刘金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云在中国工商银05×××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