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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52号之一被执行人刘金云,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政府东街5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金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退赔山西乾润能源有限公司岚县通泰加气站人民币186500元。但被执行人刘金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云在中国工商银05×××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