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正友、吴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友,吴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友,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吴章平,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1524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吴章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与申请人吴正友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克钧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