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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正友、吴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友,吴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友,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吴章平,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1524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吴章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与申请人吴正友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克钧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