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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7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盛金龙与上海大城德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姚德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龙,上海大城德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姚德林,施狄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278号申请人盛金龙,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上海大城德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姚德林。被申请人姚德林,男,196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施狄龙,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盛金龙诉被申请人上海大城德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姚德林、施狄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城德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姚德林、施狄龙银行存款人民币43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