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任庆松、龚兆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松,龚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任庆松,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兆军,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任庆松与龚兆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