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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与简阳市万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先航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周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简阳市万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先航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石桥镇金绛路5号。负责人:陈海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勇,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简阳市万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城新区园艺路。法定代表人:李有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简阳市先航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盘镇白塔村七社。法定代表人:许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坛罐乡南埝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龚华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宏缘乡螺丝岭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周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森,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与简阳市万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先航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周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简阳市先航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99.6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森所有的位于简阳市住宅一套,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5843012.5元本金及执行费56615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