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建国、姜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国,姜文华,闵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学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文华,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闵玉荣,女,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华,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