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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703号原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铁(特别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海娥(特别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8年2月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某已继续履行合同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明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