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利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38号罪犯朱利华,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利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给被害人72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5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2015年9月2日分别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013号、(2015)三刑执字第2496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得考核积分2582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利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赵 东 闽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