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王灵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灵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灵科,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灵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灵科银行存款19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谭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