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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王灵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灵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灵科,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灵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灵科银行存款19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谭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