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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与王某某、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杨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18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以上四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刘 焘代理审判员  郝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赞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