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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0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穆喜明与被告西安��梅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喜明,西安金梅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356号原告:穆喜明,男,1950年4月13���出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告:西安金梅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凤凰路海蓝小区*单元****室。原告穆喜明与被告西安金梅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喜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其10.5万元及利息2.28万元,共计12.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其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投资合作合同书》,其根据约定先行支付了被告15.5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给其融资,其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2016年11月15日,铜川市新区锦远农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金梅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合同书》一份,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告应当为铜川市新区锦远农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穆喜明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穆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原告穆喜明已预交),现退还原告穆喜明28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仲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