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成孝与张海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孝,张海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成孝,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6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张海前,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5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作出的(2015)佳民初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前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6228482946098xxxxxx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