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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曾敬全、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敬全,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曾敬全,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安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敬全与被执行人广西绿宝石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本案应执行款项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才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