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兆伟与粱万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伟,粱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31号申请人:王兆伟,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粱万忠,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王兆伟与被申请人粱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号小型轿车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粱万忠名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申请人王兆伟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粱万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