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阳光城小区怡景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勋,总经理。被执行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冲天,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医改信息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费70万元;二、驳回原告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5元,由原告负担4485元,被告负担10800元。”法律文书于2017年6月21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