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农行雅安雨城支行与马兵等借款合同纠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马兵,黄晓华,胡建新,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68号之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陈芳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瑶,女,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马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黄晓华,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胡建新,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成,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执568号之四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山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