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钟宇与傅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宇,傅林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589号原告:钟宇,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林万,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钟宇与被告傅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钟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