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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喜堂职务侵占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21号刘喜堂:你因职务侵占一案,不服本院于二○○二年六月三日作出的(2002)邵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认定申诉人刘喜堂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存、实取的方法侵占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财务凭证、证人证言、审计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诉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