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胡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胡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1636号原告:陈玉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双,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啟健。原告陈玉兰与被告胡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啟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40800元,共计款项人民币7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9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陈玉兰之夫王坤(借条上误写为“王琨”)借现金3万元,写明月利率为四分,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只写明本利一次还清。当日,王坤将现金3万元交付给了被告。2016年6月30日,王坤因脑充血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该借款,并且请求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江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此借款一事组织了多次调解,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胡啟健当面拒绝签收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的应诉文书和开庭传票,对原告的起诉未反驳,亦未应诉。原告围绕诉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经庭审质证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与王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自王坤向被告支付借款的2014年7月19日成立,其内容除对利率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外,均为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权利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坤在2016年6月30日去世后,其配偶陈玉兰成为适格的债权人,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该项债权。陈玉兰已通过居委会向被告提出了催告和主张,被告应当积极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对造成本次诉争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啟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兰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从2014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受理费785元由被告胡啟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光东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