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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案犯信用卡诈骗罪发回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215号原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大学文化,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大堂助理,住台安县台安镇。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曹佩龙,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辽03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17)辽03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施晓鹏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