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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力,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伟,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4409709元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