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国柱与顾希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柱,顾希和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292号原告:彭国柱,男,1940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退休教师,住贞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亮、焦开东(实习),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顾希和,女,1945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退休教师,现住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柱诉被告顾希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柱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国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国柱负担。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廷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