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国柱与顾希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柱,顾希和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292号原告:彭国柱,男,1940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退休教师,住贞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亮、焦开东(实习),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顾希和,女,1945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退休教师,现住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柱诉被告顾希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柱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国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国柱负担。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廷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