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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增会与安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增会,安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977号原告:贺增会,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安维,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贺增会与被告安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开庭审理,因原告贺增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贺增会承担。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宏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