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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8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方泽健与吴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泽健,吴荣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8783号原告方泽健,男,汉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黄晓明,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惠玲,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杰,男,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方泽健诉被告吴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泽健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荣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泽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健撤回对被告吴荣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审判员  李艳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