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邵显菊与被告陈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显菊,陈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792号原告:邵显菊.被告:陈鼎。原告邵显菊与被告陈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邵显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邵显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显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9802元,应收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邵显菊负担。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