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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邵显菊与被告陈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显菊,陈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792号原告:邵显菊.被告:陈鼎。原告邵显菊与被告陈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邵显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邵显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显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9802元,应收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邵显菊负担。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