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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士兵、谭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士兵,谭英,徐其威,何闽生,王静,张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朝阳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胡传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士兵,男,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谭英,女,196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其威,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何闽生,男,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义松,男,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士兵、谭英、徐其威、何闽生、王静、张义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01656元、律师费6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各担保人按份等额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已执行到位84000元。余款28000,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义松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按月冻结工资收入。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义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112号案件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