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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文荣与林连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荣,林连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621号原告:林文荣,男,200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云霄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林文荣母亲),女,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连勇,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主要负责人:谢勇,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文荣与被告林连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林文荣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文荣已与林连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9元,减半收取1584.5元,由林文荣负担。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小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