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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辉与刘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周辉,男,1977年9月26日生,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刘力,男,1971年3月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周辉与被执行人刘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长仲交双调(2015)第5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吉02执11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交双调(2015)第5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