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辉与刘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周辉,男,1977年9月26日生,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刘力,男,1971年3月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周辉与被执行人刘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长仲交双调(2015)第5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吉02执11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交双调(2015)第5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