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更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余进云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进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461号罪犯余进云,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四监区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丽莲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进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浙丽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进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丽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进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与原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余进云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分390.52分,被评为2015年下半年度、2016年上半年度、2016年下半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余进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进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9年10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杨波审判员 邹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