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牛家军与韩建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家军,韩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牛家军。被执行人韩建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家军与被执行人韩建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建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建设名下有陕AXXX**号长安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建设名下的陕AXXX**号长安牌汽车档案。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