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家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3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东,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人陈家东曾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4年3月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25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3月14日释放。被告人陈家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家东分别于2017年5月6日、2017年5月7日,先后入户至常熟市虞山镇××孙某家中、常熟市尚湖镇××黄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及银项链1根、苏烟(五星红杉树)2包等财物。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家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东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陈家东于2017年5月6日,入户至常熟市虞山镇××被害人孙某家中盗窃,窃得二楼东侧卧室内的现金700元人民币、银项链1根、苏烟(五星红杉树)2包等财物。2、被告人陈家东于2017年5月7日下午,入户至常熟市尚湖镇××黄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害人黄某返回家中而未能得逞。2017年5月15日13时30分许,民警在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村一棋牌室内将被告人陈家东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孙某、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家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家东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家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家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家东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700元及赃物折价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戈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