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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李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海,李建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海,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新,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再审申请人李金海因与被申请人李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1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金海申请再审称,李建新从2008年到2015年先后砍伐申请人的树木和竹林,共毁了两片竹园,一片被李建新用来砌院墙,另一片建了四间瓦房,院墙和瓦房铁证俱在。请求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金海主张板栗树、竹子等被李建新砍掉,要求李建新予以赔偿,其应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金海在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李建新实施了侵权行为、树木所有者及其价值等事实,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金海申请再审过程中亦未能举���证明上述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