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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旭武与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武,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441号原告:李旭武,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洪清,男,1969年1月31号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武与被告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武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武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167.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