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旭武与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武,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441号原告:李旭武,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洪清,男,1969年1月31号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武与被告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武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武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167.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