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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柏柏诉被告孙明虎、樊小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柏,孙明虎,樊小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890号原告:王柏柏被告:孙明虎被告:樊小粉原告王柏柏诉被告孙明虎、樊小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柏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柏柏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退付原告王柏柏694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