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柏柏诉被告孙明虎、樊小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柏,孙明虎,樊小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890号原告:王柏柏被告:孙明虎被告:樊小粉原告王柏柏诉被告孙明虎、樊小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柏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柏柏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退付原告王柏柏694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