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高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盛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盛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99号原告:上高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法定代表人:晏冬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武军,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盛某,男,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高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决定另案起诉,原告上高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盛某的起诉。本院认���,原告上高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高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上高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张国平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