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米易县彪思车行与罗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彪思车行,罗平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030号原告:米易县彪思车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1MA62145320。经营者:王彪,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罗平强,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原告米易县彪思车行与被告罗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米易县彪思车行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彪思车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易县彪思车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由米易县彪思车行负担。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