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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郝有林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66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有林,男,1978年8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临县,身份证号:。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有林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郝有林经营的一计生用品店内查扣未销售的”金伟哥”(5粒)、”蚁力神”、”美国伟哥”、”虫草肾宝”、”金枪不倒”等产品。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的”金伟哥”一盒符合药品的定义,但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假药照片、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金伟哥按假药论处的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有林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有林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有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郝有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查扣的假药全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