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青鹰水泥有限公司与赵平平、马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青鹰水泥有限公司,赵平平,马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青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乌素图村110国道北51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朱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平平,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马禄,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青鹰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平平、马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