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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德意与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意,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568号原告:刘德意,男,汉族,1961年5月30日出生,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琼,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德意与被告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德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德意负担,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