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白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57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白平,男,45岁(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2010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白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16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陈白平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一千二百四十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白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白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陈白平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部分赃款已起获等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陈白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陈白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白平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6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伟敏审判员 宋振宇审判员 鲍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