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沈伟国、杨俊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伟国,杨俊华,张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836号申请执行人沈伟国,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杨俊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张美玲,女,1972年8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拱墅法院(2017)浙0105民初625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美玲(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张美玲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美玲在帐号:中国银行杭州开元支行账号35×××90存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常孝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