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玉森与赵金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森,赵金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971号原告:赵玉森,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赵金凯,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赵玉森诉被告赵金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赵玉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