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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谢某甲申请执行谢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被执行人谢某乙,男。本院受理谢某甲申请执行谢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5)周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784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乙自动履行案款947元及申请执行费208元,其余案款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谢某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1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