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秀玲与齐保海、扎兰屯市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玲,齐保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856号原告:孙秀玲,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赵国忠,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保海,男,扎兰屯市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监事,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扎兰屯市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才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连发,扎兰屯市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孙秀玲与被告齐保海、扎兰屯市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达成还款协议而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不违背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玲撤诉。本案受理费5081.82元,由原告孙秀玲负担。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