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钦生与黄月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生,黄月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327号原告:陈钦生,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黄月香,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钦生诉被告黄月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钦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月香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骗取原告的学位费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儿子2016年到了就读小学的年龄。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承诺可以帮原告的小孩办到学位,但需要3万元费用。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7月15日、7月23日分三次将3万元转入被告账户。其后无消息,多次要求被告退钱无果,遂报警。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月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以办理小学学位为由诈骗原告3万元,连同其他诈骗行为,本院作出(2017)粤0606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诈骗罪,被告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刑终3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本院委托被告所服刑的广东省XX监狱对被告进行调查,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出狱后分期归还涉案30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以办理小学学位为由诈骗原告财产,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款项30000元,并提供了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转账凭据等佐证,被告亦对此无异议。原告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月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钦生偿付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原告陈钦生预交),由被告黄月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惠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