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恒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恒玖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132号原告: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九路6号7幢一层—五层。法定代表人:李宁川,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梁斌,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甜甜,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恒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金龙路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蔡定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恒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恒玖电气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42元,减半收取计3621元,由原告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