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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传海与牟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海,牟伦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365号原告郑传海,男,生于1963年6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牟伦富,男,生于1948年1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传海与被告牟伦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传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传海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传海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