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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俞某某1、俞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俞某某1,俞某某2,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250号原告:胡某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俞某某1,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俞某某2,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马某某,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胡某某为与被告俞某某1、俞某某2、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胡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童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