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俞某某1、俞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俞某某1,俞某某2,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250号原告:胡某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俞某某1,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俞某某2,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马某某,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胡某某为与被告俞某某1、俞某某2、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胡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童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来自